擅自改装车辆干不得 一公司违法经营酿大祸遭处罚
2021年01月07日 09:09:0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吴双 作者: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25分,张某驾驶所属重庆市**有限公司的渝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沿永川五朱路由五间场镇方向往松溉场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新五朱路恩基搅拌厂门前路段时逆向临停于道路左侧,后起步右转弯往恩基搅拌厂行驶,车辆与由何埂场镇方向往松溉场镇方向步行的行人覃某相刮擦后碾压,造成覃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调查与处理】
经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张某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行至事故地点违反规定停放,之后驾车起步往恩基搅拌厂内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未发现行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第二十一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安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某无责任。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立即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有限公司“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批复》函告给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接到“结案批复”后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做专门批示,要求立案调查并严格规范执法。
2020年3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重庆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全面检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管理资料,并对该公司总经理、安全科长分别做详细询问,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和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
重庆市**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参照《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道路运政部分),给予重庆市**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8日,重庆市**有限公司缴清了罚款,并将车辆恢复至原机动车已登记结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道路运政部分)第40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特别严重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罚款。
该公司针对辖区外的货运车辆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加强辖区外经营车辆的路检路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渝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货车存在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和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隐患。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测和维护、对驾驶员及实际车主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车辆管理制度,杜绝车辆带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运行。
【典型意义】
营运车辆取得车辆营运证后,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和承运不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货物。车辆所属物流公司要加强对车辆合法性、安全性的日常检查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驾驶员驾驶取得车辆营运证且擅自改装、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对车辆及车辆所属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全面依法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区交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