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为企业减负
●各类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免征 ●各类大型企业2月至4月减半征收
2020年04月01日 09:24:21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吴双 作者:
重庆綦江网消息(通讯员 刘建)日前,笔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市已出台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实行阶段性减免。其中,各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
享受减免政策的大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确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后交由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
根据要求,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阶段性“减免缓”社保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该负责人还提醒,享受减免政策的大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