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法占地 违法建筑被拆除
2019年05月06日 16:43:3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孙振营 作者:李亚雯
【案情简介】
本案是2017年度国家土地卫片执法监测发现的图斑,涉嫌违法占地。经对该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图斑系梁某个人修建违法建筑(加工厂)。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梁某修建的违法建筑(加工厂),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决定立案查处。
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对该宗违法用地,于2018年3月立案,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梁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綦江区永城镇占用集体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加工厂)。经现场勘测,实际占用集体土地1247.44平方米,建筑面积1247.44平方米,已竣工投入使用,全部不符合綦江区永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办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梁某违法用地事实存在,违法建筑已建成,直至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立案查处也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綦江区永城镇占用集体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
由于该案不符合綦江区永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能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承办科室提交局案审委员会会审,案审委员会收到会审申请后,召集局领导、规划、用地、权籍、执法、法规等科室对该案进行讨论会审,经过会审,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下达拆除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规定,2018年4月,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对当事人梁某非法占地1247.44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作出予以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18年5月已自觉履行此处罚决定,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加工厂)并进行了复耕,通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将土地移交给了该集体经济组织。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求进行,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通过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对用地审批政策的解释和法律法规的宣讲,本案当事人从对用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到认识到修建违法建筑是违法用地行为,用地需要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才能进行建设。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用地行为的违法性,原綦江区国土房管局在下达行政处罚后,通过解释、教育,获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