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冒牌热水器 这店主亏大了
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04月30日 16:06:23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孙振营 作者:赵竹萱
重庆綦江网消息(记者 赵竹萱)近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羊角村1组经营了两家商店销售家用电器等物品。2015年初,江某某从浙江省海宁市购进假冒某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在安稳镇及周边的贵州省桐梓县尧龙山镇等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金额达94198元。
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其购进太阳能热水器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对外进行销售,且金额达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江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情分析: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某对外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9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