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宣判一件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案
4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2019年03月14日 08:54:18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夏昌铭 作者:赵竹萱
重庆綦江网消息(记者 赵竹萱)近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蔡一、王二、陈三、翁四4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时,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悉,该案是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未成年人恶势力团伙案件。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蔡一、王二、陈三、翁四持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在綦江城区个体餐馆、医院大厅、网吧门口等人员密集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一经常纠集被告人王二、陈三、翁四等人,多次在綦江城区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蔡一为首,被告人王二、陈三、翁四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蔡一、王二、陈三、翁四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二发生伙同他人随意殴打王某、彭某某、许某、张某等人行为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三、翁四犯罪时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被告人的法定、酌情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