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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加强监管执法 助推乡村振兴
2018年09月28日 08:31:1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马小玲 作者: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9日,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綦江区丁山镇正街的某农资经营部(本案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并对存放待销的过磷酸钙、燃灯牌复合肥料、奋飞牌复混肥等三种化肥进行了随机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当事人所销售过磷酸钙和奋飞牌复混肥项目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上述27吨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184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和奋飞牌复混肥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944元。

三、案件评析

化肥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与农业生产联系十分紧密,其质量事关农民的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对过磷酸钙和复混肥的产品质量进行了规范,要求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中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销售的奋飞牌复混肥的总养分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上述所检指标含量不达标将直接导致化肥产品不能满足农作物的生长需求,造成农作物减产或品质下降。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确保其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依法应予查处。对销售假冒伪劣坑农害农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利于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增强其诚信守法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文/由区工商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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