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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的通 知
2025年09月16日 18:32:12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冉静萍 责任编辑: 作者: 浏览量: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党工委,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在綦市属机构党组(党委):

《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宣传部第3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11月28日

            

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作,提高创作质量,推出更多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的文艺精品,促进我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服务文化强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綦江区文艺创作精品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项目经费。该项目经费由区文化旅游委、区文联分别管理,用于当年文艺作品的创作扶持奖励。

第三条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设立区文艺精品奖励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文艺精品奖励工作。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文联、驻区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文联,负责承担全区文艺精品奖励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申报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奖励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凡户籍在綦江区或在綦江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或在綦江工作的公民;以及在綦江区登记注册的社团、企事业单位。非綦江籍文艺工作者,创作含綦江元素或綦江题材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

(二)曾经申报但未纳入奖励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可继续申报。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等优秀原创文艺作品,及其展演、书刊等载体。

(二)广播影视剧、舞台剧目、大型舞台创作演出等作品。

(三)作品获得上级奖励、扶持,入选创作规划,以及发表、展演、出版原则上为本年度作品。具体起止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奖励类别、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文艺精品奖励包括获奖、展演、发表、出版四个类别。

一、获奖类

对获得上级文艺奖项(纳入征集扶持项目)作品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1.获得全国性常设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具体奖项名录见附件1),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获得全市性常设重要文艺奖项或全国性较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3万元;

3.获得全市性较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4.纳入国家级文艺项目公开征集扶持且已完成验收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0.5万元;

5.纳入重庆市文艺项目公开征集扶持且已完成验收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0.3万元;

6.获得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常设重要奖项(“五个一工程奖”政府文学、艺术奖)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入展类

对展览、展示、演出、播出的优秀作品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1.在国家重大节庆全国性文艺活动中参加展演的文艺作品;

2.在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代表国家进行对外文艺交流、展演的作品。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2万元。

4.被国家一级博物馆和国家重点美术馆收藏的文艺作品;

5.在全国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文艺展示、展演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6.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作品;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1万元。

7.被重庆市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作品;

8.在重庆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9.在重庆广播电台和卫视播放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作品。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6万元。

注:1.凡分年龄段次、与企业单位联办的展演类作品不纳入评选范围。

2.征文获奖参照入展类奖励执行。

三、发表类

对公开发表在相关文艺报刊上的文艺作品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发表在《求是》《人民文学》《中国作家》和《人民日报》《中国艺术报》副刊上的文艺作品;

2.被《小说选刊》选发的短、中、长篇作品和被《新华文摘》选用的文艺作品。

以上刊物(含影响力与此相当刊物)发表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5万元。

3.在下列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中国文艺家》《收获》《当代》《十月》《民族文学》《诗刊》《散文》《儿童文学》《文学评论》《世界文学》《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杂志上的文学艺术类作品。被《小说选刊》选发的除短中长篇以外的作品;

4.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解放军报》《光明日报》《文艺报》《中国文化报》副刊上的文艺作品。

以上刊物(含影响力与此相当刊物)发表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2万元。

5.发表在中国文联所属13个文艺家协会和中国作协主办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文艺类作品;

6.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编的年度文艺作品选集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以上发表的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1万元。

7.在《重庆日报》《红岩》上发表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0.08万元。

注:发表的经验交流、心得体会、经验介绍以及介绍各类艺术器材产品的文章等不属于文艺作品(文艺评论除外)。

四、出版类

对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类书籍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1.列入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重大题材”项目创作出版的文艺书籍;

2.由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出版的文艺类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3.列入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扶持资助或由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批准的定点体验生活后创作出版的文艺类书籍;

4.在国内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公开出版的并由出版社支付稿酬(版税)的原创文艺作品类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5.列入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作协扶持或批准的定点体验生活后创作出版的文艺作品类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2万元。

6.在国家正式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公开出版发行1000册及以上的原创文艺作品类书籍;

7.以编著的形式,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1000册及以上的文艺作品类的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  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1.本办法中,申报奖励的作品,原则上其主办单位应是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单位有明确表述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包括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含所属协会)和中国作协;重庆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含各文艺家协会)、市作协。

2.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3.已获区级奖励的作品,次年度获更高层次奖励,可视为新作品兑现奖励。

4.本地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以我区名义获奖(展演)的作品,方可申请奖励。

5.出版类奖励中,原则上每人一年只能申报1部作品;反映綦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旅游的主旋律、大主题文艺专著,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

6.集体创作类(3人及以上)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高于个人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创作者,奖金发放到申报表所填账号,申报前所有创作者应书面承诺已商定奖金分配方案。

7.获得区级扶持而创作的作品,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特殊情况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事项。

第九条  申报奖励应确保著作权、申报权、荣誉权清晰,并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条  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文艺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与区外联合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我区必须是主创者,且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等,并由我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各联合出品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1.《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请表》。

2.申报者身份信息表及相关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所有创作者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者信息表》《合著类文艺作品奖金分配及相关问题承诺书》由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提供,其余申报者不用提供。

4.相关印证资料:

(1)获奖类奖励申报者提供获奖作品和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展演类奖励申报者提供作品展演、被收藏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发表类奖励申报者需提供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载刊物封面的复印件);

(4)出版类奖励申报者需提供出版作品的原件、版税凭证。

所有申报者提供的原件经核实后退回本人。

第十三条  申报渠道和程序

广播影视剧、舞台剧目、大型舞台创作演出等作品向区文化旅游委申报。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向区文联所属对应文艺家协会申报,杂技类作品向民间文艺家协会申报;各文艺家协会初评后报区文联复审。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章  核实认定

第十四条  核实程序

(一)申报项目经区文化旅游委、区文联核实汇总,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二)认定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凡工作人员、核实评审专家本人或者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项目申报的,不得参与相关核实认定。

第十五条  有如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的奖项;

(三)申报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四)其他不宜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入选上级征集扶持及规划的作品,并将经验收合格的作品及有关资料交工作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作品,区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可免费进行公益性标识、宣传以及汇编书籍。并不再支付原创作者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用于奖励及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宣传、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配合区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对作品进行宣传。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对象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组可根据当年财政保障状况,据实确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仅指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所属协会、中国作协;重庆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仅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及所属协会、市作协。其他省级行政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范围与此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綦委宣〔202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文艺门类国家级常设重要奖项名录

          2.各文艺门类重庆市常设奖项、展览、赛事名录

          3.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4.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者信息表

      5.合著类文艺作品奖金分配及相关问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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