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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区级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办法
2025年01月09日 08:59:23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吴双 作者:

(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8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保障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推动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实施区县乡镇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区级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綦江区区级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人大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是切合实际,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普惠性、基础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项目,对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并在实施完成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四条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坚持依法组织实施,坚持守正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应当充分保障全体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审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坚持关注民生、普惠共享、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统筹兼顾等原则,结合区人民政府每年工作安排,广泛征集民情民意。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程序

(一)公开征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的项目征集工作。征集民生实事项目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等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应当逐步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广泛代表民意的优势,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代表之家(站、点、室)等方式广泛收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吸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二)初筛论证。区人民政府在公开征集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对各方面提出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应当组织逐项筛选、论证,统筹考虑人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本着先急后缓、成熟优先、好中选优的原则,征求各方意见,确定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

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上一级已经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一般不列为初步候选项目。具体到某个街镇实施的事项不纳入区级民生实事项目范畴。

(三)提出候选项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步候选项目送区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初步候选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财政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审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区人大代表的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后,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项目内容、资金保障、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具体情况发送给区人大代表。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初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确定过程和具体情况、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并作出说明。

各代表团在听取报告和说明后,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派员听取意见、解释说明、回答询问。

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确定正式候选项目。

第九条 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将民生实事正式候选项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项目数量的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需包含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经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票决未纳入民生实事的项目,可纳入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代会票决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民生实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度,听取并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项目办理情况纳入对责任单位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内容。综合运用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动态监督。探索建立项目成效第三方评估或者利益相关群体评价机制,增强监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予以调整、暂缓、终止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同意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暂缓、终止实施决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收到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全体代表在代表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分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投票“不满意”的项目,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对办理工作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时可以设立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营造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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