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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撂荒地治理十条的通知
2024年02月18日 16:30:16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杨翼德 作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止耕地撂荒系列部署,有效治理撂荒地(连续一年及以上未种植农作物、任其荒芜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耕地保护人人有责。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均为撂荒地治理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撂荒地治理责任。

(一)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履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区耕地利用情况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耕地撂荒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同时通报各责任主体,并依法对撂荒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流转经营权人、委托管理人、代耕代种人等实际经营管理耕地的主体(以下统称“撂荒行为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复耕复种。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全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发现耕地撂荒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同时通报各责任主体,并依法对撂荒行为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复耕复种。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管理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治理耕地撂荒行为,依法对撂荒行为人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下统称“发包方”)依法履行耕地保护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耕地利用情况巡查,发现撂荒行为立即警示提醒,督促整改。发包方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统一托管代管、组织代耕代种、开展居间服务等方式有效治理撂荒耕地,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条 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必须划区定界,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在土地发包时,发证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所承包耕地中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依法变更调整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发包方、承包经营权人、流转经营权人、授权管理人、代耕代种人。连续两年撂荒基本农田的,由发包方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坚持“谁撂荒、谁整治”原则,撂荒地由撂荒行为人负责复耕复种。撂荒行为人不履行复耕复种义务又不采取流转、土地入股、委托管理等方式整治的,由发包方代为整治,组织代耕代种,整治费用由撂荒行为人承担,代耕代种收益由代耕代种人所有。连续撂荒耕地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并对损害予以赔偿。整治费用和损害赔偿由发包方依法追偿,用于撂荒地整治、复耕复种和恢复土地生态环境。

第四条 撂荒耕地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相关补贴。有撂荒行为的撂荒行为人在未按照要求和标准完成撂荒地整治前,不得申报、享受农业产业项目资金补助。

第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撂荒耕地的,撂荒地治理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制止,书面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后果,警示督促履行整治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予整治的,引导其通过流转、土地入股、委托管理、代耕代种的方式进行整治,同时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撂荒地治理政策措施。对警示督促和引导采用其他整治方式无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属于基本农田的,由发包方予以收回,组织复耕复种;属于一般耕地的,由发包方统一托管代管,组织代耕代种。

第六条 流转经营权人撂荒耕地的,撂荒地治理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制止,书面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后果,警示督促履行整治义务,也可以引导其通过再次流转、土地入股、委托管理、代耕代种的方式进行整治,同时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撂荒地治理政策措施。连续撂荒两年的,发包方应督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单方终止流转合同并进行整治,对警示督促和引导采取其他整治方式无效的依法予以查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愿对收回的流转土地进行整治的,属于基本农田的,由发包方予以收回,组织复耕复种;属于一般耕地的,由发包方统一托管代管,组织代耕代种。

第七条 委托管理人撂荒耕地的,撂荒地治理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制止,书面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后果,警示督促履行整治义务,同时告知委托人履行督促责任和整治义务,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撂荒地治理政策措施。委托管理人不予整治的,责成委托人通过重新委托、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方式整治。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委托人、委托管理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拒不履行整治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基本农田的,由发包方予以收回,组织复耕复种;属于一般耕地的,由发包方统一托管代管,组织代耕代种。

第八条 代耕代种人撂荒耕地的,撂荒地治理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制止,书面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后果,警示督促履行整治义务,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追究代耕代种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依法依规对代耕代种人和代耕代种组织机构及人员予以分类查处,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成发包方落实撂荒地整治、复耕复种。

第九条 统筹农业、水利、交通等财政资金,支持撂荒耕地水利设施、地块归并、地力培肥、耕作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耕作条件。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对整治复耕后规模化统一经营撂荒地的主体,统筹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农业资金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条 对治理撂荒地成效进行评价激励,对成效好的责任主体予以奖励激励;对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成效差的责任主体予以惩戒,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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