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3年12月06日 10:51:36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金玉华 作者:
各街道党工委,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在綦市属机构党组(党委):
《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宣传部第3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11月28日
重庆市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创作,提高创作质量,推出更多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的文艺精品,促进我区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服务文化强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綦江区文艺创作精品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项目经费。该项目经费由区文化旅游委、区文联分别管理,用于当年文艺作品的创作扶持奖励。
第三条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设立区文艺精品奖励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文艺精品奖励工作。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文联、驻区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文联,负责承担全区文艺精品奖励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申报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奖励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凡户籍在綦江区或在綦江连续居住两年以上,或在綦江工作的公民;以及在綦江区登记注册的社团、企事业单位。非綦江籍文艺工作者,创作含綦江元素或綦江题材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
(二)曾经申报但未纳入奖励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可继续申报。
第五条奖励范围
(一)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等优秀原创文艺作品,及其展演、书刊等载体。
(二)广播影视剧、舞台剧目、大型舞台创作演出等作品。
(三)作品获得上级奖励、扶持,入选创作规划,以及发表、展演、出版原则上为本年度作品。具体起止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奖励类别、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文艺精品奖励包括获奖、展演、发表、出版四个类别。
一、获奖类
对获得上级文艺奖项(纳入征集扶持项目)作品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1.获得全国性常设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具体奖项名录见附件1),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获得全市性常设重要文艺奖项或全国性较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3万元;
3.获得全市性较重要文艺奖项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4.纳入国家级文艺项目公开征集扶持且已完成验收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0.5万元;
5.纳入重庆市文艺项目公开征集扶持且已完成验收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0.3万元;
6.获得其他省级行政单位常设重要奖项(“五个一工程奖”政府文学、艺术奖)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入展类
对展览、展示、演出、播出的优秀作品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下:
1.在国家重大节庆全国性文艺活动中参加展演的文艺作品;
2.在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代表国家进行对外文艺交流、展演的作品。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2万元。
4.被国家一级博物馆和国家重点美术馆收藏的文艺作品;
5.在全国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文艺展示、展演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6.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放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作品;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1万元。
7.被重庆市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作品;
8.在重庆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中入选的作品;
9.在重庆广播电台和卫视播放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作品。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6万元。
注:1.凡分年龄段次、与企业单位联办的展演类作品不纳入评选范围。
2.征文获奖参照入展类奖励执行。
三、发表类
对公开发表在相关文艺报刊上的文艺作品的奖励,具体
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发表在《求是》《人民文学》《中国作家》和《人民日报》《中国艺术报》副刊上的文艺作品;
2.被《小说选刊》选发的短、中、长篇作品和被《新华文摘》选用的文艺作品。
以上刊物(含影响力与此相当刊物)发表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5万元。
3.在下列报刊发表的文艺作品:《中国文艺家》《收获》《当代》《十月》《民族文学》《诗刊》《散文》《儿童文学》《文学评论》《世界文学》《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杂志上的文学艺术类作品。被《小说选刊》选发的除短中长篇以外的作品;
4.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解放军报》《光明日报》《文艺报》《中国文化报》副刊上的文艺作品。
以上刊物(含影响力与此相当刊物)发表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2万元。
5.发表在中国文联所属13个文艺家协会和中国作协主办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文艺类作品;
6.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编的年度文艺作品选集上发表的文艺类作品。
以上发表的作品,奖励金额均不超过0.1万元。
7.在《重庆日报》《红岩》上发表的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0.08万元。
注:发表的经验交流、心得体会、经验介绍以及介绍各类艺术器材产品的文章等不属于文艺作品(文艺评论除外)。
四、出版类
对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类书籍的奖励,具体条件及标准如
下:
1.列入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重大题材”项目创作出版的文艺书籍;
2.由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出版的文艺类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3.列入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扶持资助或由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批准的定点体验生活后创作出版的文艺类书籍;
4.在国内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公开出版的并由出版社支付稿酬(版税)的原创文艺作品类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5.列入重庆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作协扶持或批准的定点体验生活后创作出版的文艺作品类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2万元。
6.在国家正式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公开出版发行1000册及以上的原创文艺作品类书籍;
7.以编著的形式,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1000册及以上的文艺作品类的书籍。
以上作品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七条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1.本办法中,申报奖励的作品,原则上其主办单位应是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主办单位有明确表述的除外。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包括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含所属协会)和中国作协;重庆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含各文艺家协会)、市作协。
2.同一作品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3.已获区级奖励的作品,次年度获更高层次奖励,可视为新作品兑现奖励。
4.本地作者与外地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以我区名义获奖(展演)的作品,方可申请奖励。
5.出版类奖励中,原则上每人一年只能申报1部作品;反映綦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旅游的主旋律、大主题文艺专著,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
6.集体创作类(3人及以上)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高于个人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创作者,奖金发放到申报表所填账号,申报前所有创作者应书面承诺已商定奖金分配方案。
7.获得区级扶持而创作的作品,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申报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特殊情况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事项。
第九条申报奖励应确保著作权、申报权、荣誉权清晰,并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条多家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文艺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与区外联合创作生产的文艺作品,我区必须是主创者,且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等,并由我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各联合出品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1.《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请表》。
2.申报者身份信息表及相关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所有创作者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者信息表》《合著类文艺作品奖金分配及相关问题承诺书》由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提供,其余申报者不用提供。
4.相关印证资料:
(1)获奖类奖励申报者提供获奖作品和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展演类奖励申报者提供作品展演、被收藏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发表类奖励申报者需提供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载刊物封面的复印件);
(4)出版类奖励申报者需提供出版作品的原件、版税凭证。
所有申报者提供的原件经核实后退回本人。
第十三条申报渠道和程序
广播影视剧、舞台剧目、大型舞台创作演出等作品向区文化旅游委申报。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向区文联所属对应文艺家协会申报,杂技类作品向民间文艺家协会申报;各文艺家协会初评后报区文联复审。不得多头申报。
第五章 核实认定
第十四条核实程序
(一)申报项目经区文化旅游委、区文联核实汇总,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二)认定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凡工作人员、核实评审专家本人或者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项目申报的,不得参与相关核实认定。
第十五条有如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的奖项;
(三)申报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四)其他不宜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本办法奖励,入选上级征集扶持及规划的作品,并将经验收合格的作品及有关资料交工作组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获得奖励的作品,区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可免费进行公益性标识、宣传以及汇编书籍。并不再支付原创作者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用于奖励及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宣传、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配合区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对作品进行宣传。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四)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对象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工作组可根据当年财政保障状况,据实确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仅指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所属协会、中国作协;重庆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仅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市文联及所属协会、市作协。其他省级行政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化系统单位范围与此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区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綦委宣〔202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各文艺门类国家级常设重要奖项名录.doc
2.各文艺门类重庆市常设奖项、展览、赛事名录.doc
3.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doc
4.綦江区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者信息表.doc
5.合著类文艺作品奖金分配及相关问题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