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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06月02日 07:41:1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吴双 作者:

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已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31日


为切实解决区法院执行难,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渝委法〔2020〕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区法院执行联动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加强执行联动工作,保证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二)区法院要在区委政法委协调下,实行“联动单位定期联席会议”“执行联络人”制度,专项负责对执行联动事宜的业务咨询、协调,实现对联动职责清单化、项目化管理。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区法院执行联动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区人大监察法制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四)区政府应当依法支持与保障执行联动工作,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联动工作;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

(五)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协助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加强执行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支持配合协助执行的法治意识,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强化区法院执行工作主体责任

(一)区法院作为执行工作主办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涉及执行联动的所有单位都有协助责任,共同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二)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执行指挥调度体系,统一执行办案标准和程序,强化执行公开力度,严格规范强制执行措施,严禁超时限、超范围、超标的查封。

(三)积极探索执行模式改革创新,大力推行执行辅助性事务集约化、智能化办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四)不断健全规范化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开展案件质量抽查制度,推行常态化案件考评机制。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执行办案司法责任制,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行为。

三、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执行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

(二)区公安局应当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车辆及办理车辆查封、过户;支持法院强制执行活动;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及时收押;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应当及时出警、及时处置。

(三)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社团组织信息;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社会救助信息。

(四)区司法局应当依法协助查询服刑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提供听证调查场所,安排视频会见;指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导公证员参与执行中财产清理工作的见证;对帮助进行虚假诉讼、公证、仲裁等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加大惩罚力度。

(五)区人力社保局应当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养老保险信息,扣划除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外的养老保险金。

(六)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依法协助查询、办理新建商品房预查封。

(七)区交通局应当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运输企业信息;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跨区县乘坐交通工具的信息。

(八)区农业农村委应当依法协调处理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方面的工作和其他涉农工作。

(九)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协助办理不动产查询、查封、解封、产权转移登记等工作;及时回复执行中处置房地产资产中涉及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义务以及规划等事项的函询。

(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和冻结公示等,对失信被执行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及时告知区法院。

(十一)区税务局应当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纳税情况和财产信息,协助开展标的物定向询价工作。

(十二)区通发办应当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依法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手机登记等相关信息。

(十三)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专人专柜办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提供辖区内分支机构的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十四)区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执行协作。

四、强化执行联动工作信息化保障

(一)区法院要充分利用“全渝数智法院”建设成果,让“数字赋能”执行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创新执行数字化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效能,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大执行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严格信息调取使用等权限、程序、责任,防止信息泄露。

(二)各联动单位要依托“重庆市执行联动事务网上办理工作平台”,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执行联动事务网上便捷办理、执行联动单位在线沟通、执行联动事务办理效能可视化监管,以现代化技术推动执行协作联动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要深化运用“重庆綦江执行联动工作沟通交流平台”,实现联动事务在线协作、联动困难在线沟通、联动问题在线解决,同时借助平台宣传、展示法院执行工作,争取各执行联动单位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依法打通执行联动信息化支撑的数据通道,协助实现各相关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

五、发挥执行联动工作整体合力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信用监督。深入推进涉公职人员身份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机制建设,区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改正。

(二)强化对行政机关的信用督促力度。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法对执行工作中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部门予以督促落实。

(三)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区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行为线索应及时移交处理。区公安局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四)加强执行宣传。区融媒体中心应当以开设专栏、新闻访谈等形式充分宣传报道执行工作,依法对执行工作的先进人物及事例、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示曝光,促进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

(五)强化社会参与力度。切实加强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全面深入推进引入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执行工作,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执行的浓厚氛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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