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即将实施
2021年02月24日 09:07:53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胡大兵 作者:
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