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承办:重庆市綦区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新华网重庆频道 华龙网

綦江天气预报:正在获取最新信息……

您的位置: 綦江首页>>公示公告>>文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即将实施
2021年02月24日 09:07:53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胡大兵 作者:

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

2021年2月22日

大美綦江

版权声明:
綦江区融媒体中心旗下綦江日报、重庆綦江网、綦江日报数字报、重庆綦江手机报等媒体刊发的所有文字、图片、表格,如需转载或使用,须经本中心书面许可或授权,并须按许可要求标明出处。已获授权者如改动本中心刊发的文章或标题,敬请标明。
对不当使用者,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之权利。
精选图片
春来采茶忙
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胜 ...
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隆 ...
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开 ...
推荐新闻
·重庆各地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党史宣传教育 ·党史学习教育系列谈 | 好学习党史这堂必修课
·寻访红色印记|泸顺起义 南昌起义的一次预演 ·重庆产业链供应链调查① | 重庆笔电产量全球“ ...
·时政微周刊丨总书记的一周(3月15日—3月21 ... ·“典”亮百年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 ...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引领下•红色足迹篇 | 山东临 ... ·习近平向哥伦比亚民众发表视频讲话
·【每日一习话】使我们的国家天更蓝、山更绿、水更 ... ·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总书记这样说
·习近平向哥伦比亚民众发表视频讲话 ·元首外交领航:书写新时代中国与世界命运与共的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