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2020年12月29日 09:42:11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刘克洪 作者: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和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修订)》已经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12月24日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和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修订)
(2017年7月27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4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监督,促进干部认真履职,增强干部履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区人大选举干部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报告履职情况,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民主公开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为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于每年12月进行。报告对象应于当年12月上旬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送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落实任前表态情况;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确定部分报告对象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履职情况。报告对象每届内至少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全部报告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在会上当场公布。
第七条 测评结果报送区委,并抄送区人民政府党组、区人民法院党组、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区委组织部。
第八条 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中,严禁拉票、弄虚作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