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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綦江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08月03日 08:49:0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胡大兵 作者: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部门、街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支持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

区检察院应当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高案件线索的发现能力和评估能力,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对上述领域之外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慎、稳妥探索办理公共安全,互联网公益保护,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消费者、投资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区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区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区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向被监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区检察院可以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公开送达,并就检察建议书载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建议事项等向行政机关进行阐释说明。公开送达可以在区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对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受损公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区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区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区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接受询问,协助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并在十五日内把依法履职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三、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推进公益诉讼的工作合力

全区各行政机关与区检察院、区法院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

区监察委员会与区检察院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区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检察院依法处理。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对于各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区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区法院应当与区检察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裁判执行等问题。对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和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对于区检察院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区公安局应当建立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区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检察院依法处理。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将侦办情况及时通报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公安局依法处理。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遭受暴力殴打、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阻碍或伤害的,区公安局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管理,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及时受理区检察院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区检察院应当为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向区检察院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区检察院核实采用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检察院制定。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履职保障

区检察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规范化建设,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流程;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检察公益诉讼机构,注重通过岗位练兵、专题研讨、案件实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培训,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完善专业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保证人员配备、能力素质与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大力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积极运用科技装备和技术手段进行公益巡查,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能力。

五、强化宣传教育,着力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区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区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邀请代表委员视察调研,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要运用多种形式和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形成支持、关注和维护公益诉讼的浓厚社会氛围。

六、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公益诉讼的法治效果

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形式,监督和支持全区行政机关、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督促本决定规定的有关事项得到落实。

区政府要把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切实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程度,依法积极支持配合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区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区市检察院和市内各区县检察院的交流与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取证协作、联动办案、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31日

大美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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