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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企业复工复产
人社政策50问“干货”来了
2020年03月03日 09:57:07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胡大兵 作者: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根据国家人社部和重庆市人社局相关疫情防控文件精神,整理了在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中常见50个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1.企业招人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企业发布招聘信息。

咨询电话:023-48612177、48612099   2.政府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都有哪些措施?

答:对区内八大重点企业例如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医用物资企业等开展24小时跟踪服务,多渠道收集企业招聘岗位,利用重庆市就业网(http://rlsbj.cq.gov.cn/cqjy/)、各街镇社保所职介平台、区融媒体中心、大美綦江APP、区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等优先向社会发布岗位信息。

咨询电话:023-48628257

3.企业招用綦江籍劳动者,有补贴吗?补贴为多少?

答:疫情期间,区属重大项目、区属工业企业新招聘綦江籍劳动者有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咨询电话:023-87260748

4.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目前仍在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暂不返岗;对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与湖北旅居人员和确诊病例接触史的员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怀孕妇女、有慢性基础疾病,以及超龄(60岁及以上)的员工不安排返岗;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按照发热等症状病人处置流程及时采取措施;对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的其他地区返渝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

咨询电话:023-48628257

5.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6.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答: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7.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8.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9.目前,盒马与餐饮企业的“共享员工”模式在媒体宣传的较多,如何看待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

答:当前,一些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0.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1.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答:企业因政府疫情防治措施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3.企业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员工薪酬是否可以调整?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4.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不算。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的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符合文件规定,故不算工伤。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5.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不能在30日内或劳动者未在一年内提出的怎么办吗?

答:为解决疫情期间现场办理不便,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在30日内或一年内向我局提交申请,即视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其纸质资料及证据材料在疫期结束后再向我局提交即可。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16.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里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咨询电话: 023-87260828

17.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核、待遇核定等经办业务确因疫情原因可延期办理,不影响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的享受。

咨询电话:023-87260792

18.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因疫情影响,参保企业可逾期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工资总额申报等业务(工伤保险可通过原预申报方式先行报送人员增减情况,从预申报之日计算工伤保险参保时间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疫情解除后补报详细资料)。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办手续后进行缴费清算,逾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咨询电话:023-87260828

19.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可通过重庆社保网上经办平台(http://rlsbj.cq.gov.cn/sbjb/siweb/)办理人员增减、工资总额申报等业务,对需线下提供的资料,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交。对暂未开通网上经办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东方中讯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平台(http://os.ezca.org:8001/easyca/netpay/)、关注“EZCA东方中讯”微信公众号或拨打东方中讯公司客服电话(4000235888)的方式,免费申请平台数字证书,证书将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咨询电话:023-87260828

20.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按3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保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社保费、职工培训、发放职工待岗生活补助等支出。

咨询电话:023-48671130

21.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答: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申报对象从困难企业变为中小企业。

咨询电话:023-48671130

22.企业复工复产后,对失业的参保职工,有哪些加强失业保障的措施?

答:一是放宽待遇申领时间:失业职工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时间在2019年11月3日之后,2020年5月1日前申请失业金的,申请期间不受60天限制;失业职工创业就业后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的,就业创业时间在2019年7月6日后,申请时间在2020年5月1日前的,不受申请时间180天之内限制。二是申请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的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办公电话和邮寄地址,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咨询电话:023-48671130

23.疫情期间,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对区内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区人力社保局创业指导科申请延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疫情期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话联系区人力社保局创业指导科或街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预约办理。

咨询电话:023-48621724

24.疫情期间,创业孵化基地能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物管费吗?

答:我局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物管费,减免服务费、对接线上服务等,帮助在孵企业渡过难关。

咨询电话:023-48621724

25.疫情期间,如何申领就业创业政策?

答:重点群体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的,可电话联系经营地街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预约申报;申请免费创业工位、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电话联系区人力社保局创业指导科预约申报。

咨询电话:023-48621724

2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答:可以。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服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实训部分通过线下培训完成,相关培训补贴按现有政策标准执行。劳动者参加线上学习计入培训时长。

咨询电话:023-48625835

2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保障企业用工及分类复工要求?

答:首先是积极为保障类企业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包括为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群众正常生活所需的企业以及维护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的企业(包括煤、电、油、气、运、讯等)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次是有序为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未经园区、乡镇(街道)报备同意复产复工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暂停举办涉及人员聚集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咨询电话:023-87268710

28.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免费开放的线上职业培训平台有哪些?我区已开通线上职业培训的机构有哪些?

答:疫情期间,主要有“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 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 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目前,我区已有重庆市綦江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名师堂教育培训学校、重庆市綦江英才职业培训学校、松藻技工学校等机构开通线上培训,劳动者可通过各培训机构发布的培训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咨询电话:023-48625835

29.今年,专门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还开不开展?

答:2020年綦江区“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会依然在开展。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节后的“春风行动”现场招聘会改为线上招聘。广大求职人员可关注“綦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线上可浏览岗位招聘信息和求职申请,还通过电话为大家开展求职招聘服务。

咨询电话023-48612099

30.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咨询电话:023-87263108

31.疫情期间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金?

答:疫情期间失业金申领实行网上办理,失业人员手机下载“重庆掌上12333”APP,注册登录后,在“我要办”页面中选择“失业保险金申领”入口,点击进入后按提示操作即可申领失业金。同时也可预约申领和延期申领失业保险金。

联系电话:023-48671130

32.职工接到用人单位提前返岗的通知拒绝返岗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提前返岗而不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如果不是疫情防控需要的一般员工则不可以按旷工处理。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33.在停工期,用人单位应该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生活费吗?

答:按双方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可以不发放。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3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支付。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35.在国家延长春节期间及地方强制停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公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家办公提供了有效劳动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36.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劳动合同将自动顺延至隔离或观察期满;如确诊感染疫病的,则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37.企业职工因疫情感染隔离治疗结束后,经医嘱需继续停工治疗的,是否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联系电话:023-87260780

38.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认定为工伤。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3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除外。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40.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工伤。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41.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举报投诉?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报投诉窗口现场接待受理工作。劳动者可通过“重庆掌上12333”APP或拨打12333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疫情防控期间,以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后,需要投诉人确认身份、投诉内容和提供有关材料的,投诉人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

咨询电话:023-87260797

42.疫情防控期间,若产生用工纠纷该如何处理?用工单位和职工如何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答:劳动者如果遇到劳企纠纷,可以拨打电话(023-87260780),綦江区人力社保局会第一时间安排调解员通过电话等不见面方式开展调解。

咨询电话:023-87260780

43.疫情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可逾期办理自2020年1月21日起的机关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工资总额申报、补缴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补办手续后进行缴费清算。确需办理的,可电话预约办理。

预约及咨询电话:023-87260853

44.缓缴社保费需要企业申报吗?缓缴时限是多久?

答:企业不必申报。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延迟缴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最迟不超过2020年4月30日。

咨询电话:023-87260828

4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缓交?

答: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精神,适用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所以不可以缓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咨询电话:023-87260828

46.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招用范围是哪些?

答:优先招用身体健康、熟悉当地情况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乡劳动者,用于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社区(村)就业服务等相关工作,充实一线防疫力量。

咨询电话:48671130

47.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工伤待遇是否有影响?

答: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没有欠费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工伤待遇。

咨询电话:023-87260823

48.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咨询电话:023-87260823

49.延期缴纳期间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延期缴纳期间,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及补贴不受影响。

咨询电话:023-48671130

50.线上培训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答:按照“渝人社发〔2019〕130号”规定,符合培训补贴对象的劳动者参加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或创业培训是免费的。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由培训机构代本人向当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023-87268710

(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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