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我区一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被查处
2017年11月22日 18:11:1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陶玲 责任编辑:孙振营 作者:
重庆綦江网消息(记者 雷雨霜)成品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其质量事关交通工具安全、民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环境质量。日前,区工商分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就对我区某石化公司成品油质量不合格案件进行了依法查处。
10月21日,该局在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测时,发现该石化公司旗下的一家加油站97号车用汽油存在质量问题,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加油站待售的7930.4升97号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法定检测机构抽检和复检,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辛烷值不符合GB17930-2013《车用汽油》97号(IV)标准,判定抽检商品不合格。
在进一步调查中检查人员得知,该批97号车用汽油为该公司两天前以每吨4700.85元的价格从重庆渝湖燃料有限公司购进,随后置于其设立的加油站进行销售,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5695.32元
“当事人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商品质量。辛烷值是衡量汽油抗爆性能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列于车用汽油规格的首项,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930-2013《车用汽油》对各种牌号的车用汽油的辛烷值有严格的规定。汽油的辛烷值越高,抗爆性就越好。车用汽油的辛烷值低于规定标准,会直接降低车辆的动力经济性能,可能造成发动机产生爆震燃烧,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7号(IV)车用汽油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95.32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同时也提醒广大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工商部门将以消费者投诉集中、历次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力度,对于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