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做药引子 拟将被刑事处罚
2019年05月23日 16:15:32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刘克洪 作者:李亚雯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7日20时20分许,綦江区永城镇大桥村民龚某某在禁止捕鱼期内(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窜至綦江区永城镇永丰河生基堡河段,采取电瓶升压方式非法捕获泥鳅、黄辣丁等鱼1.13千克,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电瓶、升压器等作案工具。3月18日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与处理】
2019年3月18日,綦江区公安局对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做药引子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龚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客观方面。一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区、禁渔期指对某种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繁殖生长的场所等划定的一定区域,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二是禁用工具和方法指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三是《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力、鱼鹰、水獭捕鱼,禁止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四是情节严重,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龚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拟将被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推动河库警长从“有名”到“有实”,实现长江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出现了一些只捕不养、涸泽而渔等滥捕、滥捞的现象,致使我国水产品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甚至有些鱼类已濒临灭绝。因此,加强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法律武器来惩治非法捕捞行为已经成为保护环境、治理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本案龚某某因“药引子”捕捞1.13公斤的水产品,付出了拟将被刑事处罚的代价,这是多么“不值当”的行为。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