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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从轻看情节 自由裁量不自由
2019年05月21日 16:12:5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刘克洪 作者:李亚雯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01:29分,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其居住地附近工地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綦江区某道路工程项目正在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该工地场界环境噪声超标11分贝。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道路工程项目工地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工地施工单位(某建筑施工公司)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引起群众投诉,且本次夜间施工作业不属于经认定的抢修、抢险作业。某建筑施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11月12日,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某建筑施工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同时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本案中,该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既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也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引起群众投诉。虽然该公司述称,因附近有学校,为方便学生出行,才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但该陈述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初犯及项目特殊性,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本案发生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天内,符合《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综合考虑其从轻、从重情形予以裁量,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每年的5月23日至6月14日为高中考特殊时期,《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此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除抢修、抢险外的其他夜间施工作业。若确属于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在此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为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和考试环境。

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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