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信访举报破坏水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理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04月15日 16:39:0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孙振营 作者:
(一)重庆市綦江区河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参考标准
1. 非法向河库直排或不达标排放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的行为,奖励:30元/件
2. 非法向河库直排或不达标排放工业污水废水的行为,奖励:50元/件
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制砂、转运砂石资源的行为,奖励:50元/件
4. 破坏河堤、水库的行为,奖励:50元/件
5. 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在河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的行为,奖励:50元/件
6. 河库中生活或建筑垃圾集中堆放(不少于2立方米)的情况,奖励:10元/件
7. 河库中有集中生活垃圾漂浮物(不少于10平方米)的情况,奖励:10元/件
8. 非法向河库倾倒弃土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等行为,奖励:30元/件
9. 在河库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的行为,奖励:20元/件
10. 破坏河长公示牌、破坏河道管理范围界桩、破坏饮用水源地管理范围界桩及其他生态环境告示牌、公示牌或界桩等其他行为,奖励:10元/件
11. 如行政执法部门利用举报人的现场指认或提供的有效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区河长办将在述本规定标准执行外,另增加500元/次奖励。
(二)奖励对象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被举报的事件发生在綦江区范围内。
2. 举报的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3. 同一问题,不同举报人,不同举报方式的首次举报。首次举报人的认定以区河长办建立的举报登记台账为依据,根据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首位举报人。来信举报、网络举报涉及联名举报的,以举报信件里所列的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下列不属于授奖的情形:
1. 属于申诉案件或进入行政司法程序的举报;
2. 各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的举报;
3.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举报;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受理方式
1. 电话举报。统一受理举报电话:023-48613979。
2. 来信来访举报。收件人: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收件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48号,邮政编码:401420。
3. 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举报:“綦江区河长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网络举报”栏。
(五)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被举报的事件发生在綦江区范围内。
2. 举报的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3. 同一问题,不同举报人,不同举报方式的首次举报。
首次举报人的认定以区河长办建立的举报登记台账为依据,根据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首位举报人。
来信举报、网络举报涉及联名举报的,以举报信件里所列的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六)不属于授奖的情形
1. 属于申诉案件或进入行政司法程序的举报;
2. 各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的举报;
3.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现问题的举报;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奖励方式
1. 手机话费充值。对奖励对象确认的手机号码进行话费充值。
2. 现金领取。对奖励对象在核实手机号码后进行现场支付。
(八)奖励发放
1. 经认定属于授奖情形的,区河长办应在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确定的手机进行话费充值奖励或现金奖励;
2. 因举报当事人原因,延误提供本人手机号码的,话费充值的时间相应顺延;
3. 接到区河长办通知后,超过30天不提供本人手机号码的视为放弃奖励。
(九)举报人的义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问题,提供举报问题的地点、违法事实、现场图片资料等基本信息。根据需要,举报人应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配合支持。
(十)法律责任
1. 区河长办、有关部门对举报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要求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綦江区河长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