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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綦江城区下月起禁放烟花爆竹
2019年01月11日 17:01:3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夏昌铭 作者:

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及11个区城市建成区禁放

《条例》规定,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500元

《条例》指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反《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

《条例》提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条例》提出,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予以配合。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记者 杨子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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