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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解读
2019年01月11日 15:27:57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夏昌铭

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键词:禁放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以及11个区城市建成区

《条例》指出,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的区域或者场所。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关键词:销售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

《条例》提出,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焰火燃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条例》提出,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予以配合。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关键词:处罚

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最高可罚500元

《条例》提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条例》第十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为何要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

为何这次《条例》会将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北碚区等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9日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条例》中市民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何要对原有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进行重新修订?

答:在重庆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97-2005年主城区禁放,2005-2018年主城区由禁放改限放。

“禁改限”实施13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对于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比较强烈,有必要对原有条例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等规定进行调整。

问:为何这次《条例》会将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北碚区等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答:2013年实行燃放新标准以来,重庆主城区春节期间均出现重污染时段。

2016年—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导致空气质量快速变差,每年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减少4—6天,PM2.5浓度上升1.5—2微克/立方米。2018年正月初一凌晨1时达到严重污染级别(空气质量指数高达333),区县城区71个自动监测点位中达到严重污染级别(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的点位多达34个。

2018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逐步扩大禁放区域(场所)和限放区域范围,推行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推进《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将主城区绕城高速公里以内和北碚区城区划为禁放区,从2019年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超过半数城市、绝大多数大城市建成区已实行烟花爆竹禁放。已在城区实施禁放的京津沪、南京、杭州、成都、武汉等城市除夕夜间PM2.5浓度均未出现陡升的情形,近年来春节期间优良天数均多于我市(虽全年优良天数少于我市)。在全市仅占幅员面积3%、生活人口33%的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有利于保障多数市民环境权益。

问: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和危害?

答:首先,烟花爆竹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会造成明显空气污染。其化学成分主要包括硝酸盐类等氧化物、硫磺和木炭等可燃物、钡盐、钠盐等火焰着色物、苦味酸钾和聚氯乙烯树脂等其他特效药物。在燃放时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的PM10、PM2.5、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等并产生大量烟尘颗粒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同时,燃放时释放有害气体经氧化后形成酸雨, 还会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

其次,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水体、土壤污染,恶化生态环境。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鞭炮碎屑和细微颗粒物,这些粉末和残留物经雨水冲刷流入下水道、河流和土壤中,对水体、土壤产生污染。

第三,燃放还造成噪声污染。人类无害声环境为60分贝以下,人们在夜间所能接受的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噪声在100分贝左右,会对居民日常的就寝、生活、学习以及出行活动造成影响。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满地纸屑、烟尘,影响了环境卫生,大量堆积的固体废物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和城市提升行动的成本。

问:燃放烟花爆竹操作不当,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什么伤害?燃放烟花爆竹对人身健康有哪些影响?

答:燃放烟花爆竹所致外伤时有发生,常见的有眼外伤、手外伤、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急性损伤等,严重的会引起听力损伤或丧失。据统计,近3年,重庆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受伤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的群众累计超过1000余人。

此外,烟花爆竹可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有毒气体,短时间大量吸入可导致急性中毒和不适。研究表明,空气污染水平每增加28微克/立方米,呼吸道疾病患者增加9%。燃放烟花爆竹直接排放大气有害物质,会刺激呼吸道粘膜,伤害肺组织,引起或诱发支气管炎、气管炎、肺炎、肺气肿等疾病,烟气中产生二次污染物会刺激眼睛、鼻粘膜而引起头疼等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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