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2018年07月18日 18:33:3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马小玲 作者: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重点打击以下十二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一)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违法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要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对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举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及其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查实的线索和举报,我们将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1、拨打綦江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话:02348669179;区公安局举报电话:85883010、85883300;
2、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3、通过网络和信件举报:
信件投递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银华大厦447室,邮编:4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