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2018年06月14日 15:51:42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周铉 责任编辑:夏昌铭
重庆市綦江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重点打击以下十二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一)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违法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和亲友,要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对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举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及其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查实的线索和举报,我们将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1、拨打綦江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话:02348669179;区公安局举报电话:85883010、85883300; 2、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3、通过网络和信件举报: 信件投递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银华大厦447室,邮编:401420 网站:http://gaj.cqqj.gov.cn 重庆市綦江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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