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綦江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及禁止使用区域划定的通告
2017年10月09日 17:56:04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陶玲 责任编辑:夏昌铭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文龙街道:菜坝社区、孟家院社区、杨家湾社区、沙溪社区(不含七组)、文龙社区、石佛岗社区、核桃湾社区、长生沟社区。 古南街道:文昌宫社区、百步梯社区、沱湾社区、遇仙桥社区、新山村社区、双桥社区、綦齿社区、枣园社区、农场社区。 三、管理要求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违反禁止使用区域及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罚款。 五、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綦江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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