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作机制
2017年08月17日 14:31:13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魏源森 责任编辑:孙振营 作者:
重庆綦江网消息(特约通讯员 李凤林)日前,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制订《綦江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协作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工作协调配合,确保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责任落实。该《制度》重点从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区环保局发现有违反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的应当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书面移送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的应当追责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书面移送有关材料。
——区环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同时移送有关材料,由区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向区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并同时移送有关材料,由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组织处理的,应同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经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会商后分别办理。
——对于区环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提出的处理建议,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根据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经核实或者调查后作出处理。
——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经核实或者调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责任的,于核实或者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追责建议机关,并说明理由。经核实或者调查后追究责任的,追责材料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并抄送建议机关。